烟台市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7-31 来源:通顺区片

一、事项名称
申请公租房“一件事”
二、服务事项
1.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2.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三、受理条件
1.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市中心区(芝罘、莱山)的标准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3.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产权房屋包括: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曾有产权房屋;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以及在宅基地上拥有的房屋;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房屋;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4.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
5.申请家庭意向申领租赁补贴的,须在市区已承租具有使用功能的90平方米以下适当住房。
以上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
注:家庭成员中有持有退役(伍)士兵证书的,申请家庭可认定为退役士兵家庭;持证人不受年龄、户籍以及城市、农村等限制。在福利院长大的成年孤儿申请住房保障,可不受25周岁年龄限制。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及承租直管公房的且为房改租金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为外地户籍且已在户籍地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在本市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四、材料清单
1.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薄原件;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其中:申请人已婚的,应当提交结婚证;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应当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等材料原件;
6.申请家庭属于退役士兵或者在册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的,应当提交退役士兵证书或者低保证件、特困人员证明材料原件 ;
7.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由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8.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银行卡号即可);
9.其他与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直接相关的材料原件;
五、办理时限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实行“两审一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即时审核认定,并在烟台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
保障家庭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同时具备公租房租赁补贴申领资格,每月15日(含)取得保障资格的当月起发放租赁补贴,每月15日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渠道
1.线下办理
(1)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窗口。
(2)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31窗口
2.线上办理。
“安居齐鲁”、“烟台住建”微信公众号、山东政务服务网烟台站(http://ytzwfw.sd.gov.cn/yt/public/index)、爱山东app办理。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经民政部门认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办事窗口】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详见“四、材料清单”)。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认定
住房保障资格实行“两审一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规定对申请即时家庭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地点:【烟台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网(http://ytnew.ytfcjy.com/】,
3.保障
公示期结束后,即同时确认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和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兑现公租房保障待遇,系统自动生成租赁补贴协议,住房保障部门通过银行卡按月度发放租赁补贴。申请人可到街道办事处领取《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或自行网上下载打印。
九、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有条件的地区适时开展延时服务。
十、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
各区市咨询电话(区号:0535):
市本级(芝罘区、莱山区): 6615017、6615030
福山区:6999675       牟平区:3397229
蓬莱区:5641079       栖霞市:2723762
莱阳市:7220586       海阳市:3602876
龙口市:8951379       招远市:8234505       
莱州市:2902125      黄渤海新区:6105737 
高新区:6922758      长岛综试区:3212735
2.市本级现场咨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31窗口,咨询电话:0535-6631067
各区市现场咨询由当地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十一、监督举报电话
0535-6918055、6918088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及经济状况,由民政部门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1〕5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经民政部门认定收入符合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接口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烟台市申请公租房“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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